肖茹律师亲办案例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肖茹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7
浏览量:2569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辽0291民初8130号

原告:李某某,男,199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连X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茹,系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晴,系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大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路某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准,辽宁金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大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茹、杨雪晴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茹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准、崔连平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准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大连金州新区某某街道某某路XX号X层XX号房屋的所有权证;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证的违约金10748.53元(按已付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一计算)暂计至起诉至日;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大连金州新区某某街道某某路XX号X层XX号房屋售予原告,该房屋建筑面积47.7平方米,成交总价327699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按期交了首付款并通过XX银行按揭,支付了全部余款。被告已经向原告交付了上述房屋,合同约定被告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两年内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截至今日被告也未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因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案涉房屋只付了22万元给被告,这22万元是原告办理贷款,银行的贷款的钱,因为原告没有付清全部房屋款项,所以出具不了全额发票,所以办理不了案涉房屋产权证,被告不存在违约,不应当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合同、个人帐户明细帐单、物业费收款收据、水费、房屋查询结果、证人证言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被告提交的XX银行电子汇单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对其关联性不予采信。依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从案外人李某处获赠被告开发的大连金州新区某某街道某某路XX号X层XX号房屋,该房屋系案外人李某从第三人处抵债而来。2016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大连金州新区某某街道某某路XX号X层XX号房屋售予原告,该房屋建筑面积47.7平方米,成交总价327699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首付款107699元。2016年6月30日,原告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以案涉房产作为抵押,贷款22万元,被告于2016年7月13日收到该笔贷款。2016年7月14日,被告向其公司财务人员毕某某转账22万元,毕某某于2016年7月16日向原告转账22万元。

案涉房屋于2016年6月1日备案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于2016年入住案涉房屋。

本院认为,原告虽与被告(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案涉房屋系原告获赠的抵债房,原告、被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不能依据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张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实际上已经支付了案涉房屋的全款,被告作为出卖方应当协助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原告该项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将贷款22万元返还给了原告,故原告未全额支付价款,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结合本案证据,被告已经实际收到案涉房屋贷款22万元,至于被告向其财务人员毕某某转款22万元,毕某某又将22万元转给原告,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可另行解决,被告以此拒绝办理房屋产权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协助原告李某某办理位于大连金州新区某某街道某某路XX号X层XX号房屋的所有权证;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3188元,由被告大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伟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石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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