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91民初4983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1986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XX县。
申请人:张某某,男,1989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XX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茹,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棠,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某1,男,198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XX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刘某某,女,1990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XX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王某某、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1、刘某某及第三人大连XX万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某、张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1、刘某某名下的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里XXX栋-2-X-X号房屋、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的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XX小区XX栋-1-X-X号房屋,保全价值以53908元为限。申请人为本次财产保全向中华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金州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1、刘某某名下的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里131栋-2-9-3号房屋;
二、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的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XX小区34栋-1-8-2号房屋。
以上财产保全价值以53908元为限。
本裁定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查封的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查封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欣欣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王立